扑克收藏协会面临法律问题初探
本文只是抛砖引玉,涉及的问题只能提纲携领,既不全面亦不深入,还望有识之士参与其中。
一、 基本建设问题。首先是成立收藏协会的主旨,再有就是协会具体进行那些活动,还有就是会员以及各级协会之间的关系问题。“组织起来”这可能是当初的最重要的目的,回想一下,为什么要组织起来,组织起来干什么,组织起来后怎么样。如果大家感到困惑时,就要用我们的纲领统一我们的认识,一旦纲领性文件不能解决时,就会有两个根本解决的方法,一是修改章程,一是解散协会。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,都需要法律部门的人员参与,一方面,可以使相关条文更严谨,另一方面,可以使订立的条文更加全面。再有就是,一旦内部出现争议与纠纷,即使组织解散,在司法无法介入时,可以使得各方在理智的前提下解决问题。再有,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如何形成,会议、任期与改选等在程序上如何规定。事实上,许多问题可能都需要深入讨论,甚至可能会有协会法学这一课,因此,这里只能提出最核心的问题。
然而,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扑克生产者,因此,在专业的扑克生产企业中到底有什么规定我们并不清楚,比如对于印刷内容的限制,版权的购买等并不清楚。如果涉猎其中,恐有越界之嫌。因此,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而言,我们就如同购买光盘者,即想价廉又要物美,好在我们更强调的是内容(扑克),否则,假扑克早就泛滥了。
二、 横向关系问题。涉及各门类协会之间的关系,以及协会内部同级分会,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。涉及到交流与合作。比如收藏家协会下属有许多收藏委员会,比如票证、烟标等等,他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,但会员是可以交叉的,不能加以限制,或者采取对等原则。在扑克牌收藏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交流时,应当由谁来代表等.
三、 纵向关系问题。主要是指协会的上下级隶属关系,包括各级协会的权利与义务,协会与会员的关系。是否可以成立商会性质的组织来协调各方的关系。成立扑克牌收藏委员会之后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如何设立协会,由哪一级审批,其下是否还可以设立分会。名称如何确定,组织机构如何形成和运转,如何审批。各协会及其分会的隶属关系会员入会的标准如何,是否受到年龄、民族、性别、出身、住所地的限制,能否参加两个以上省市的协会并且担任职务;会员通过什么方式发表意见,领导机构的产生,会员是否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
四、 奖励与惩罚。协会可以颁发荣誉称号、鼓励优秀。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评选优秀收藏家,评选优秀的扑克作品,不论是否为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,都可以给与鼓励和奖励;对于破坏和影响协会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,将由协会的法律部门出面寻求司法救济,对于内部会员的行为将给以相应的惩罚,而如何惩罚有法律依据且能够起到惩戒与教育的意义,需要进一步研究。
五、 知识产权问题。一方面要求协会内部要自律,提倡尊重知识产权,反对侵权行为,号召所有会员积极抵制盗版及其他侵权行为。另一方面,会员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,积极申请专利,并且号召全体会员,通过正当途径,购买合法的、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已经交付费用的产品,再有,如果会员受到非法盗版等侵权行为侵害的,协会有义务给与必要的帮助。这些帮助可以是帮助申请和延伸保护,也可以在物质上给与支持。
六、 会费、经费及拍卖、赞助等收入的管理与使用问题。委员会及协会均不是盈利性质的组织,其获得的收入应当用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。协会为了日常活动和今后发展,必然涉及经费问题,对会员定期收取会费、组织活动筹集或申请经费都是必要的,在拍卖中收取佣金,开展活动争取赞助都是合理的。关键是在使用上要透明,在管理上要公开。
以上只是本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初步思考,是为“四博会”撰文的提纲,如果大家感到确有必要讨论相关问题,我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上述内容。



